一、婚前房子婚后加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在婚前房产婚后加入配偶姓名的情形下,是否构成共同财产的法律判定
在婚姻续存期间,婚前购置采用全额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通常被视为个人独立所有。
然而,若在婚后将住房所有权人变更为双方,在法律角度来看,该项行为应被理解为共同财产的注入,即归属于夫妇两方共同拥有。同时,夫妇对于共同财产具备同等的处理及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房子婚后拆迁属于共同财产吗
若补偿获赠予之房产面积较原房屋面积小或等同于原房屋面积,则该笔房产可认定为原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
然而,若补偿获赠予之房产面积超过原房屋面积,且超出部分视为对原住房的等价赔偿,那么此类安置房应视为全数归原业主所有的个人财产。倘若原业主欲购买超出部分的房产,但其购得的金额是用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的,在此情况下,不得将此部分房产全部判断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应视作夫妻双方共同对原业主婚前房屋进行了价值提升,由此产生的增值部
分应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此外,涵盖以下各种情况的相关个案分析如下:(1)若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相关产权证书上更增加了其配偶的姓名,那么此类房产便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若某一方在婚前独立租住的公有房屋在婚后获得了拆迁安置的承租权以及房产补偿金,那么这笔房产和补偿金应当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资产。
(3)若在原房屋建立过程中,其中某一方并非该家庭成员且并未参与投资建设,那么与该被拆除房屋直接相关的赔偿及相关费用便应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房子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婚前购买房产并在婚后偿还贷款,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双方在其他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则需依照此约定行事。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如果在一方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将其登记在自己的个人名下,同时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的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问题,需要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果,则该不动产将被判定为属于登记方所有,而登记方也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期间,全额付款购买的婚前房产通常视为个人所有。若婚后将房产所有权变更为双方,在法律角度来看,该项行为应被理解为共同财产的注入,即归属于夫妇两方共同拥有。同时,夫妇对于共同财产具备同等的处理及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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