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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归一方使用一方不给钱怎么办

点击:14次发布日期:2024-09-18作者:管理员
离婚房子归一方使用一方不给钱怎么办

一、离婚房子归一方使用一方不给钱怎么办

在离婚协议中规定产权归属并行文称注由某一方支付所有费用的情形下,倘若该交付款项的一方无力将款项足额支付,双方应先行友好洽谈并商定折衷方案,例如采取按月定期分期偿还债务的方式。

若双方就债务分期数目和期限等细节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当

事人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正合法的解决途径。若裁决结果确认其分得房屋而无需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方仍有不予履行的行为的,原告方可依仲裁结果向上诉法院申提强制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如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法律依据或命令履行其财产交付及债务偿付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强制实行相应措施,其中包括从被执行人的收入中清点出并扣留、提取其应当承担义务的财务资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离婚房子归登记方还要过户吗

当夫妻俩离婚之后,房产便有其中一方单独拥有全权。

然而,若该物业尚未完成产权变更手续,仍旧登记在两人名字或是另一方名下时,就必须完成过户程序;不过在此过程中,并无需支付契税。然而,倘若房屋已经正式登记在归属那一方的个人名义之下,那么就无需再进行过户操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房产的归属问题,倘若其中一位当事人未能按照预定时间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双方需要首先进行诚恳和善意的沟通协商,以期找到分期付款等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经过充分的讨论与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旦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决,而被告方依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原告便有权利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履行其应尽的责任,法院将有权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例如冻结、扣押其收入等。